| 2022年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责任股室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原承办机构 | 现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劳动监察股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平台公示和传输相关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并将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结果在部门网站和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和传输。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2 | 行政许可 | 就业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3 | 行政许可 | 劳动监察股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6号附件2第4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4 | 行政许可 | 劳动监察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74号附件2第3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88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5 | 行政奖励 | 基金监督股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十八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就业局 | 创业服务 | 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第十一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责任:按职业介绍机构办事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及时向创业者告知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3.办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 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监察股 | 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 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方机制,共同帮助、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七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资股 | 机关工勤人员退休(职)办理 | 机关工勤人员退休(职)办理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5号)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 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机关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机关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 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退职条件 机关工人,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单位业务人员当面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5号)第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资股 |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批 |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批 | 1.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单位业务人员当面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2.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资股 |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二、发放范围: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巳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第五条:办理程序: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单位业务人员当面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第二条、第五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监察股 | 劳动用工年检 | 劳动用工年检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2.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3.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第五条 2.《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监察股 | 劳动用工投诉及举报案件办理 | 劳动用工投诉及举报案件办理 | 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1.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保股 |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核无误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局复审。 3.待遇发放责任:经市局审批后由县级经办部分按期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4.制证责任:发放退休证件;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就业局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理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申请职业培训登记 |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如实填报省统一格式的《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经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发给省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九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如实填报省统一格式的《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经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发给省统一制发的《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和《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到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批准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培训。 凭《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和《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到劳动保障部门举办或批准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职业培训机构凭已接受免费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请表》、《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优惠券》、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具的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据复印件等资料,向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核意见向职业培训机构拨付补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第二条: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一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第二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资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办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办理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第一条: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所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或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向单位业务人员当面送达;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16号)第一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6 | 行政确认 | 事管股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1.《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院校列入计划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任命)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任命)为“员”级职务,如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年)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任命)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任命)为“助师”级职务;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直接聘任(任命)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并经考核合格,可聘任(任命)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聘任(任命)为中级职务;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可聘任(任命)为高级职务。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
| 17 | 行政确认 | 社保股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 凤冈县人社局 | 凤冈县人社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