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资源管理,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管理是指各股室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具体的信息规范发布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各股室应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第五条 加强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全面优化、科学设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同时要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股室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信息的主体股室报请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信息的主体股室向涉及该信息的其他股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股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八条 强化信息公开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信,要综合利用惠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LED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信息传播面,提升信息公开影响力。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要按要求分类存放,字体、字号统一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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