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在本年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
第二章 年度报告时限、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年度报告的时限及要求:
(一)局各股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机构提交本股室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股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均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及规定:
各股室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体现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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