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股室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室需要协调发布信息的制度。
第二章 协调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
(二)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股室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信息的主体股室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拟公开信息的主体股室向涉及该信息的其他股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股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七条 各股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各股室公开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股室之间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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