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凤府办函〔2021〕11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21-4139514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9日
文号凤府办函〔2021〕118号是否有效
标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凤府办函〔2021〕1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凤府办函〔202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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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开区管委会:

《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9日


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要求,结合中央环保大督察反馈问题,按照《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贯彻落实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紧从严依法规范管理矿产资源,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我县矿山复绿工作,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确保我县矿山生态建设始终走在全省前列。

  二、对象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历史遗留矿山、关闭整合矿山、临时矿山和生产矿山。

  三、目标任务及整改时限

全县关闭矿山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方法,按照“一年启动,三年攻坚,五年扫尾”的要求全面实施治理。一般治理的关闭矿山在两年内完成。重点治理的废弃矿山分阶段实施,在2025年前全部完成。实行关闭矿山治理销号制度,做到废弃矿山治理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四、工作措施

  (一)核实数据,建立健全档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认真复核历史遗留修复矿山数据,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通过清理核实,建立相关台账,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点一档一方案”,进一步加强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落实责任,强化排查监管。

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要加大矿山修复后的监管工作,修复后的矿山不得违法作其它建设使用。要做好矿山修复后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督促做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土地污染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私挖盗采行为的发生。

2.加大在建矿山的监管力度。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开展生态修复。各生产矿山要执行“边开采边治理”工作,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复绿,对高危边坡实施治理复绿,临时边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确保矿山开采破坏的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3.强化有责任主体的矿山修复。对有责任主体的矿山,由矿山负责人进行治理,要有治理方案、范围拐点界桩标识和管理制度等。施工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不得随意变更治理方案。验收时对照治理方案,逐项验收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达不到要求不得通过验收。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修复的,将依法启用其矿山修复基金实施修复。

4.有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对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可以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能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的矿山,应全部纳入。

5.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节约资金,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宜景则景”的原则,尽量减少大规模工程施工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凤冈县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调度、对接联络、会议召集等日常事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职责,县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保障。对涉矿工程、生产矿山等能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按“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治理费用。对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废弃矿山等无法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废弃矿山所在镇(街道)组织治理。

(四)坚决打非治违。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涉矿工程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和敏感地区的监管,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