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1496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28日 | |
| 文号 | 凤自然资发〔2024〕12号 | 是否有效 | |
| 标题 |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凤自然资发〔2024〕12号 ) | ||
各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局属各股室(站、中心、大队):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5日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选派执法监管人员,随机从列入本级管辖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选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管辖等原则,县局负责市本级管辖区域内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三条 对照县局行政权力清单,对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抽查工作计划”。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政务公开栏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 将本级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检查对象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土地类市场主体范围为上一年度已供地的相关市场主体。矿产类市场主体范围为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相关企业。测绘类市场主体范围为测绘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相关测绘机构。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动态更新。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六条 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相关科室负责按照“抽查工作计划”中载明的比例,分别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组织实施市本级随机检查的相关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相关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并派员配合做好相应的检查工作; 根据“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相关股室负责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根据“抽查工作计划”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检查1-2次,每次抽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总数的5%,全年不超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总数的30%;同一类型企业特别少的可以抽查10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抽查工作计划”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须记录在案。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