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县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县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科学决策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决策权限属县人民政府,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按照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即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工程项目投资。
第五条投资项目分为公益性项目和自营性项目。
笫六条国有企业其他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投资额是指国有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资产、权益投入,包括现金、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第八条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量力而行上项目、有保有压定项目、精打细算建项目;
(三)坚持科学论证,分级审批,慎重决策;
(四)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五)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九条国有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承建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中央、省、市明确的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履行融资平台责任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公益性项目是指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十一条公益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需要实施代建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依法选择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文件、领导批示等形式委托国有企业代建公益性项目。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获得公益性项目代建资格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被委托国有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代建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作背景、投资金额、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
(二)委托代建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托国有企业实施代建的公益性项目,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项目动工前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依法取得公益性项目代建资格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自营性项目
第十六条自营性项目是指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企业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开展项目投资,应严格遵守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节 事前管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包括所属企业项目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国有企业报送投资计划前,应组建专门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定,形成计划投资项目清单,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当年7月底前,国有企业根据投资实际情况,提出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并说明理由,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进行调整。
笫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国有企业上报的计划投资项目清单后,牵头组建由县直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国有企业上报的计划投资项目进行逐一评审。重点审查项目涉及的产业定位、市场前景、是否同质竞争、是否主责主业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提出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向国有企业反馈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经投资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在具体实施之前,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须报请审核批准。
(一)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0.1亿元至0.3亿元(含下限数不含上限数,下同)、非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二)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0.3亿元至0.5亿元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行业和国资的领导审核批准。
(三)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0.5亿元至1亿元、非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行业和国资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四)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非主营业务项目单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须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程序通过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上报需核准的投资项目事项,国有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需形成有专家或评审人员签字的评审意见);
(四)属合资合作项目的,还应提供合资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合资合作框架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五)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国有企业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国有企业。材料备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企业回复意见,需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的,时限据实延长并告知国有企业。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投资项目,由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实施。
第二节 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核准的投资项目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可能超出国有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国有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投资项目预算调整幅度超过10%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事后管理
笫二十六条单个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2个月内,根据国有企业实施项目完工总量随机抽取5%-10%且不低于1个项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可研报告目标,即收入、成本、利税和收益率等是否基本实现;
(二)工程结算总额是否超概10%;
(三)是否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建设内容;
(四)是否如期完工;
(五)项目污染控制、环境治理与保护是否达标;
(六)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对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将评价报告反馈给国有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研究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每年需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上报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开展投资项目数、年度投资总额、投资进展等情况,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投资第一责任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不能免除国有企业履行忠勉尽责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含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
(二)项目超概10%以上的;
(三)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四)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的;
(五)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延、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六)投资项目运营后主要经济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可研报告目标70%,或项目拖延工期2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不违背公司法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问题性质、损失程度等研究决定,或报有关部门研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投资造成损失,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企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文件,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投资造成的损失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损失;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属于较大损失;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投资造成损失的,除依据有关规定需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二)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
(三)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忠实勤勉、未牟取私利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职尽责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资项目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资项目,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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