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营造和谐、有序、文明、洁净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划定凤冈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中心城区:东至凤冈一中—县委大院—东环路全段—绿城花园小区—龙泉一号小区(含苏家湾)—凤冈二中—凤冈三小—中石化三坝加油站—书香佳苑小区—凤山中学—天利人和小区—有机食品城—三坝变电站—凤翔社区—牛博物馆;南至县人民法院—凤冈四小;西至县中医医院—凤冈五中、龙潭河老木桥—乐乐小学背后全段—茶缘星城小区—县人民医院;北至城北加油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步行街、城市道路、过街天桥、车站、停车场、商场、超市、宾馆、餐饮、网吧、酒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山林、厂房、旅游景区、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湿地公园广场(牛博物馆对面)、有机食品城广场、凤凰广场、太极广场(土桥河桥下)、县体育馆、红叶广场。
(二)时间规定:限制燃放区域在农历除夕(1月28日)至正月初一(1月29日)全天,正月初二(1月30日)至正月十五(2月12日)每日8时至24时可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规范燃放
(一)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投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等;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安全监管;
(六)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方可举办。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冈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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