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杜绝重特大雷击灾害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5年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全县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实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服务质量。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四、监管与职责
(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相关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部门负责。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一)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凤冈县气象局咨询举报电话:0851-25221362。
特此公告
凤冈县气象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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