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凤府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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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凤府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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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营造和谐、有序、文明、洁净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划定凤冈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中心城区:东至凤冈一中—龙凤嘉园—凤冈三中—绿城花园小区—苏家湾安置房—凤冈二中—凤冈三小—中石化三坝加油站—书香佳苑小区—凤山中学—天利人和小区—有机食品城—三坝变电站—凤翔社区—牛博物馆—县人民法院;南至县人民法院—凤冈四小;西至县中医医院—凤冈五中—城南客运站—高速出口—凤冈六小—水泥厂—融汇澜湾—凤冈四中—汀樾府—斌鑫小区—土桥河—水木阳光—茶缘星城小区—县人民医院;北至赵公桥—美家天地建材城—城北加油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锌硒茶乡广场(翠湖湿地公园)、双有机广场(有机食品城)、凤凰广场、太极广场(土桥河桥下)、红叶广场(真武山)。

(二)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8时至24时(除夕和元宵节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跨年夜”(每年12月31日22时至次年1月1日2时)可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规范燃放

(一)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投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等;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进行安全监管;

(六)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后方可举办。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凤冈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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