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单位:凤冈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项设定依据: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支出。用于向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发放基本生活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50元(含用于冬春救助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四、补助标准: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按每人不低于150元给予补助。
五、办理流程:1.农户因受自然灾害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平安法治办报案,并书面提出需救助申请或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2.镇街根据受灾情况,建立需救助台账;3.县应急局按照中央、省、市下达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文件要求,拟发通知,并按程序和要求,完善有关资料后,通过农户一卡通直接将救助资金打入农户账户中。
六、所需材料及要求:1.申请书或小组提名(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号、一卡通卡号;3.村民委员会评议材料(复印件1份);4.镇级审核(原件1份,制定救助花名册,在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5.县级审批(原件1份,在镇街提供的救助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办理结果:发放冬春救助补助款。
八、送达方式:将冬春救助补助一次性通过农户“一卡通”直接支付给受灾群众。
九、办理咨询:办理对象或公众可向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851—252280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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