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单位:凤冈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项设定依据: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3.《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3.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支出。用于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省级测算标准为,经审核确认的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对象每户2万元。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因灾(火灾除外)住房倒塌、严重损坏需要重建且另无安全住房受灾户。
四、补助标准:农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并于当年完成重建工作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2万元。
五、办理流程:1.农户农房因灾倒损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平安法治办报案;2.镇街平安法治办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是否另无安全住房,无安全住房的应采取分散安置方式妥善安置灾害农户;3.无安全住房的灾害农户若需农房恢复重建的,应及时向在镇街安监站书面提出重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县级审批,并于当年完成重建工作;4.建设完工后,由镇街安监站组织相关人员实地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将资料原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无误后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将资金打入受灾农户账户。
六、所需材料及要求: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一卡通(复印件1份);3.户主及家人与倒房和修建完善后的房屋合影照片各1张(可后补);4.村民委员会评议(复印件1份);5.镇级审核(在申请人“一户一档”材料中签字盖章);6.县级审批(镇级签字盖章后,在申请人“一户一档”材料中签字盖章)。
七、办理结果:发放农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补助款。
八、送达方式:将农房因灾倒损恢复重建补助款一次性通过农户“一卡通”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九、办理咨询:办理对象或公众可向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851—25228033)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