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单位:凤冈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项设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2.过渡期生活补助支出。用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2.因旱饮水困难救助支出。用于向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不含因气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1.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在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户;2.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要解决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户。
四、补助标准:1.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在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户,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2.因旱饮水困难救助支出。用于向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救助。给予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补助。
五、办理流程:1.农户因受自然灾害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平安法治办报案,并书面提出临时物资救助申请;2.镇街平安法治办根据受灾情况,对受灾户核定需救助的物资及数量,并向县应急局书面呈报《关于解决某某户因灾需临时救助的函》;3.县应急管理局接函后,经核实无误,按申请中的物资品名和数量,开具提取物资的相关单据,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物资。
六、所需材料及要求: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1份);3.镇级审核(镇级拟请示函报县应急局);4.县级审批(县应急局核实受灾情况,签字盖章)。
七、办理结果:发放临时救助物资。
八、送达方式:上门送达。
九、办理咨询:办理对象或公众可向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凤冈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851—25228033)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