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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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70042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3 09:33:09
文  号: 凤府办发〔2023〕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3〕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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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茶园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县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茶园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结合本县茶园碳票开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冈县行政区域内茶园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废止等,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茶园:指人工种植的以经营茶树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且小班面积大于1亩、覆盖度在40%以上的茶树种植地块。

本办法所称茶园碳票:指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为非永久基本农田并权属清晰的茶园地块,依据《凤冈县茶园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试行)》,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审查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核证减排标准(VCS)的茶园地块,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茶园碳票。

第三条  申请制发茶园碳票的茶园,不影响其所有权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或更新改造的茶园不得申请茶园碳票,但以茶园经营为目的的修剪可申请茶园碳票。

第四条  茶园碳票的制发、管理、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原则,致力于提升茶园碳票经营水平、提升茶叶品质,增加茶园的碳汇量。

第五条  制发的茶园碳票作为县级区域内碳票权益资产交易的“身份证”凭证,严禁出现涂改碳票、一票多卖、一证多发等行为,否则制发的碳票、质押、交易等行为无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技术指导、登记、制发、监督管理工作,梳理全县土地资源状况,统筹做好茶园资源利用开发,引导企业、个体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鼓励全县干部职工参与茶园碳票购买,全力做好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茶园碳票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争取、茶园碳票交易制度制定、茶园碳票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建设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制度,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全力支持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指导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金质效。

第九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对接、洽谈,寻找意向性碳票开发合作银行,指导开展质押、融资贷款等工作,确保茶园碳票生态产品能够交易变现。

第十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引导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主体,为履行生态修复补偿购买凤冈茶园碳票。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负责做好茶园碳票碳当量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引导县内碳排放重点监测企业,推动茶园碳票的购买交易。加大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对接,促进凤冈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和交易。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的土地确权工作,项目的土地属性、地类认定,全力做好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土地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合同协议、管理办法、权益人收益补偿等全过程的政策法规把关、司法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建设涉及农业茶园领域方面资料、地块数据提供,牵头做好茶农企业、茶农个体户参与茶园碳票开发工作。

第十五条 县督查办负责项目建设和交易工作进度跟踪、督促考核等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责任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项目开发资源的梳理统筹、宣传发动、政策解读、茶农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县直部门根据全县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工作需要,全力配合做好茶园碳票开发项目建设和茶园碳票交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茶农自愿,各镇(街道)、村(社区)、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或独立个体申请)、公司主营、银行合作等模式,优先选择权属清晰的茶园地块,采取“公司+镇(街道)、公司+村(社区)、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方式进行茶园碳票开发。

第十九条 茶园碳票申请材料如下:

(一)茶园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代表人身份证、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等相应支撑材料;茶园地块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三)茶园地块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四)集体委托开发的,应提交茶园碳票委托开发协议书,并注明各自持有比例、持有碳当量;

(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公司编制的《凤冈县XX茶园碳票碳减排量监测核算报告》和经审签的碳减排量批复资料;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茶园碳票申请登记流程如下(见图1):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茶园碳票申请材料。

(二)县级审查。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 (不含外业调查时间) 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以及专家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若涉及聘请专家审查的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承担。

(三)制发茶园碳票。县级审查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进行茶园碳票开发地块碳当量的审签,县林业局及时制发茶园碳票给申请人,同步建立茶园碳票档案,加强茶园碳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茶园碳票变更登记。茶园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变更的,或因司法判决、裁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茶园碳票变更登记流程如下(见图2):

(一)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代表人身份证、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等相应支撑材料;3.原茶园碳票持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

(二)县级审查: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内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变更登记:县级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林业局及时完成变更登记并制发新茶园碳票给申请人,同步更新茶园碳票档案。



第四章 茶园碳票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茶园碳票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原则。其交易行为接受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茶园碳票交易可采取纸质定制凤冈茶园碳票、锌硒茶票APP、凤冈茶园碳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纸质定制凤冈茶园碳票,可采取数字定额制定,如10吨/张,20吨/张,50吨/张,100吨/张等。

(二)“锌硒茶票”APP,可采取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购买茶园碳票,实现电子支付,支付时可获得定制的电子茶园碳票,电子茶园碳票加盖碳票交易管理财务专用章。

(三)茶园碳票交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碳票开发公司等部门建立碳票交易信息发布平台,设立碳票交易专项账户,成立碳票交易机构,合理制定碳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茶园碳票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第二十五条 创新凤冈碳票相关产品研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茶园碳票质押、交易、融资贷款等。

第二十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保险,如“碳票价值恢复补偿保险”“碳票价格指数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探索“碳汇+保险”服务,发挥保险补偿保障作用,支持茶园碳票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凤冈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碳票质押、交易、融资贷款等工作,充分发挥绿色低碳领域融资贷款资金支持力度,尽可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茶园碳票事业健康向上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企业团体、个人自愿参与减排,按年度购买茶园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业务,积极参与公益碳票、能源消耗碳票、税务碳票购买,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鼓励在县举办会议、论坛、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茶园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收储茶园碳票;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允许通过购买凤冈茶园碳票,抵消因林地、林木、野外用火、土地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造成的碳当量流失,履行生态环境破坏修复义务。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企业团体、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义务植树的,可按每株10元测算购买茶园碳票,由单位或个人自行通过交易平台购买。

(二)县境内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土地资源破坏等行为造成固碳功能损失,由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民法院委托具有林业资质单位或生态环境领域方面专家进行碳汇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评估,评估损失的林木碳储量由涉案责任主体购买茶园碳票进行冲抵。

(三)其他情况可参照本条(一)、(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易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碳票制发单位提请调解,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茶园碳票交易机构、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等相关参与方需接受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欺骗、虚假手段获取茶园碳票收益的,取消相关主体参与碳票开发、交易资格,所产生的交易行为无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视情况申请纳入县级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在茶园碳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项目业主、项目咨询方应将凤冈茶园碳票相关文件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凤冈茶园碳票,不得作为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愿减排碳汇进行交易、质押、抵消碳排量。本《办法》印发后,在具体执行中与法律规章、上级部门要求产生矛盾冲突的,按照法律规章、上级部门要求执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凤冈县茶园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2.凤冈县茶园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凤冈县茶园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镇(街道)村(社区)

土地承包证编号或林权证编号或委托开发协议书编号


宗地号


地块号


小地名


细班号


项目面积(亩)


监测核算机构


监测期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备案文号


茶园碳票编号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专家审查意见

凤冈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

审核意见

附件2

凤冈县茶园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所在位置

镇(街道)村(社区)

茶园碳票编号


备案文号


监测期


监测期碳减排量(吨)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变更登记理由及佐证要件

凤冈县林业局审核意见

凤冈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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