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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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398083 信息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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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凤府办发〔2024〕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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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通知》(黔农发〔2024〕1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政府拨款补助、社会捐赠所形成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获得市场主体地位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主体,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尚未登记赋码、建立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重大事项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四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决策机制执行,并报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接受县纪委县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

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五条  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全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服务、统筹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制度建设、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考核、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导会计主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办,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数据要求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实现资金、资产、资源数据科学登记、修改、查询、追溯和监测。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应开设专户,严禁多开账户或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假列支、多报少支。支付工具使用纸质支票、电子支票、单位结算卡等。开户银行负责提供账户信息化服务,实时告知村(社区)两委、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年终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符合审批制度规定,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第十四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收款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抵顶入账、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核销债权债务,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审查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严禁违规发放补贴、吃喝招待、请客送礼、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以虚假债务核销不合理开支、长期挂账不还、个人债务

转嫁村集体等行为。

第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明晰集体资产产权。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最近一次清产核资结果,按资产类别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实时更新。财政衔接资金及东西部协作资金形成的产业基地、厂房(含设备)等经营类项目资产和硬化路、桥、教育设施、医务室、文化室等公益类项目资产纳入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新增资产及时入账,出让或报废资产及时核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保管制度。指定专人对各项资产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赔偿修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的,

应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维护资金及时实施修复或报损。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对出租发包的合同要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审议,严禁超长期、超低价、未经民主程序审议、未签订书面合同等行为。严肃查处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拍卖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合同中的“垄断包”“人情包”“权力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严禁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拆分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干部利用工程项目套取资金、收受贿赂、优亲厚友、违规承揽和转包本村工程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对符合规定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须制定实施方案、合同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实行统一经营的,须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除家庭承包经营外,其它经营方式须制定经营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时间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激励(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在行政区划调整、干部换届前搞突击分红。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扩大再生产;

(四)村(社区)“两委”干部奖励金发放(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奖励发放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比例。

村(社区)“两委”干部奖励发放严格按照《中共凤冈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凤冈县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党建发〔2024〕5号)文件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扩大再生产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等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分配方案→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公示→发放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资金资产;

(二)直接或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资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将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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