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45691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27 17:07:00 | |
文 号: | 凤府办发〔2025〕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2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各项公开工作规范有指引,有制度可遵循,有责任可明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凤冈县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凤冈县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凤冈县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制度》等22个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大家,请对照各项公开工作制度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凤冈县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凤冈县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3.凤冈县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制度
4.凤冈县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制度
5.凤冈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6.凤冈县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7.凤冈县政策解读回应工作制度
8.凤冈县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9.凤冈县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10.凤冈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11.本制度不予公开(已作删减处理)
12.凤冈县“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制度
13. 凤冈县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14.凤冈县惠企利民政策清理公开制度
15.凤冈县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16.凤冈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17.凤冈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18.凤冈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19.凤冈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20.本制度不予公开(已作删减处理)
21.凤冈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22.凤冈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附件1
凤冈县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法定公开主体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主动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注重实效原则、便于获取原则、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时限
第五条 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网站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应根据实际工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按其职能职责,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领导及其主要职责;
(二)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三)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县政府人事任免;
(六)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含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十)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十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六)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八)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九)各类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二十)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除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外,还应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务公开坚持“谁制作、谁保存、谁获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属于法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级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公开工作制度,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 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2
凤冈县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行政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规范答复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众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答复办理登记台账,登记台账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获取信息、答复办理类型(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其他处理)等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对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邮政编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按时限规定进行答复办理。对申请人因书面形式答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口头答复,口头答复需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办理,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本行政机关规范文书对申请人进行妥善答复。答复书内容应包括“文号(XXX公开复〔XXXX〕XX号);标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呼(XXX同志);正文内容应表述收到申请的时间、方式,申请人要求公开获取的信息,答复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条款;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条款决定处理与不处理、公开与不公开;救济渠道(告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落款(答复主体单位、答复日期及印章)”等七个部分内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费用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3
凤冈县政务公开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审查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审查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
第六条 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各单位政务公开审查的重点是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甄别把关,防止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和损害他人权益。
第八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明确标识为“不予公开、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信息涉及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和去标识化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明确标识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若有他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可以对申请人进行公开;或者明确该政府信息哪部分可以公开,哪部分不予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4
凤冈县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信息发布质量,促进政府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对公开平台进行开设和规范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公开平台建设管理
第四条 坚持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科学设置网站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的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各镇(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都有相应的政务公开专题页面,同时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入口,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第五条 完善政府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字号、栏目”等方式进行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推进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高公开影响力。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严格执行“先审后开”和备案管理,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开设政务新媒体。同意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开设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录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登记备案,纳入监测监管。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开设、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开设单位主体认证、规划建设、组织保障、信息保障、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使用个人账号代替单位开设账号发布各类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关停注销严格执行“先审后关”,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已开设的政务新媒体确因社会关注度低、利用率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又无专人维护的,开设单位要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作关停注销处理。关停注销成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关停注销成功的账号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作关停处理。
第十条 政务公开要综合利用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实施范围内张贴、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5
凤冈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拟定的草案(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后,再作出行政决策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二章 预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通过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设置意见箱、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机关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七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机关应当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包括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意见反馈方式、渠道、时限、联系电话等);
(二)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起草解读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征求意见时限及要求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关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政府会议审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关未组织实施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未组织实施的,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二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机关、决策执行机关未组织实施的,将依法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6
凤冈县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后,再作出行政决策的制度。
第四条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应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民主讨论原则、科学决策原则。
第二章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建立与动态调整
第五条 每年初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需履行的程序、承办单位、拟决策时间和公众参与方式,并进行公开发布。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若事项名称、需履行的程序、承办单位、拟决策时间和公众参与方式等内容有变化的,应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公众参与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制度:
(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事项;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五)其他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事项。
第九条 公众参与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设置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公告、调查、走访、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邀请公众代表或利益相关方代表公开征求意见;
(六)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章 主动公开内容
第十条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机关应当按照时间节点及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包括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公告,意见反馈方式、渠道、时限、联系电话等);
(二)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起草解读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征求意见时限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关起草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承办机关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机关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其他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机关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合理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机关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政府会议审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关未组织实施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事项而未组织实施的,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七条 应当实行公众参与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机关、决策执行机关未组织实施的,将依法依规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7
凤冈县政策解读回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与支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政策解读工作部署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政策解读回应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解读、谁回应”的原则。
第二章 解读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同步起草政策解读。
(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二)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单位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四)其他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五条 解读材料的起草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政策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拟达成的主要目标, 部署的重点任务;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以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制定依据、具体做法;
(三)涉及惠民利民举措的,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
(四)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六)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七)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八)对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第六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问答、图解、图表、漫画、音频、视频等方便公众理解和便于互联网渠道传播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解读程序
第七条 政策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起草政策文件时,或者部门起草政策文件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时,必须同步组织起草解读材料;
(二)解读材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的附件,一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审签;
(四)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各单位应于政策文件公布之日同步公开解读材料。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迟应在政策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
第四章 解读职责
第八条 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材料。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及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进行深入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
第五章 解读渠道
第九条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公开平台,并与之相互关联发布。必要时要综合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政策解读,扩大解读信息传播面,提高公开影响力。
第六章 解读回应
第十条 各单位在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要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 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立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政务舆情回应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专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有机融合。要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内容,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增强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8
凤冈县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回应公众关切,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条 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依法依规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主体负责原则。回应公众关切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二章 回应主体
第五条 涉及县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县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乡村振兴、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领域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解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单位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回应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热线电话等方面的日常监管、监测工作,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九条 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与政务舆情回应相协调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回应关切和舆情处置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新闻宣传和政务新媒体在传播政府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一条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政务舆情回应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9
凤冈县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工作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听民意、回民声、聚民智、解民忧”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互动渠道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开设政民互动(互动交流)专栏,设置意见征集、网上调查栏目,开通书记群众直通交流平台和县长信箱,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
第五条 推进政务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传播政府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
第六条 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民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
第三章 办理时限
第七条 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对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0
凤冈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及时、准确,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以依法、及时、准确为原则,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规范发布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不需要长期保留的政府信息,或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公开时限要求已经到期的,应及时清理删除。
第五条 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优化、合理设置网站公开栏目,确保所有主动公开的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各镇(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都有相应的政务公开专题页面。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八条 完善政府门户网站高级检索服务功能,可按照“标题、正文、公文种类、年份、发文字号、栏目”等方式进行信息搜索,方便公众查找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强化政务公开审查,坚持“谁起草、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工作制度,坚决杜绝错字、多字、漏字、语病、涉政表述错误以及内容公开不当等问题发生。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坚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第一公开平台的功能定位,推进政务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综合利用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广播、电视、政府公报、公开专栏、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提高公开影响力。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确保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要按照开设的栏目分类存放,做到字号、字体规范统一,确保网页内容显示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1
本制度不予公开(已作删减处理)
附件12
凤冈县“五公开”融入办文办会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融入到办文办会公开程序,提高办文办会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促进政务公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办文公开
第三条 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需标识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命令(令)、规定、决定、办法、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 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公开程序。
(一)公文起草。拟制公文时,必须在拟稿审签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属性,随送审稿一并报批;对拟不公开的公文,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审核规定,要求补充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对不按规定说明的,予以退文。
(二)公开审核。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定。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三)公文制发。制发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由办文机构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注明理由。
(四)公文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按照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答复办理。
(五)政策解读。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应同步组织、同步起草、同步审签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应与政策文件同步公开,若因特殊情况需对解读材料进行完善的,最迟应在政策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第一责任人”职责,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后续工作考虑等内容。运用生动实例,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第三章 办会公开
第五条 将“五公开”落实到办会公开程序。
(一)公开范围。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部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题会议。
(二)方案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相关人员列席相关政府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各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政府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公开方式。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会议,应当通过电视、网站、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新闻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会议或者其他可以广泛公开的重要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3
凤冈县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办事公开工作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服务事项信息内容的公开制度。
第四条 办事公开必须坚持主动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原则、注重实效原则、便于获取原则、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内容
第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各单位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
(二)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数量、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结果、送达方式、申请材料和材料要求以及示范文本等;
(三)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事项变动的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咨询投诉电话、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下列渠道主动公开办事信息:
(一)门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凤冈站点;
(二)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资料索取点;
(三)制作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服务卡;
(四)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便民服务站;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4
凤冈县惠企利民政策清理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惠企利民政策清理及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行政机关)。
第二章 清理范围
第三条 惠企利民政策清理的范围包括:住房保障类、林业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创业类、养老服务类、农牧渔类、移民类、教育类、税收类、生育类、医疗卫生类、社会救助类、乡村振兴类、法律援助类、交通运输类、残疾人扶助类、企业扶持类、地质灾害类、涉农补贴类等19类。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一事一清理、一事一编制”的原则,对惠企利民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编制。分类编制时,标题命名为“XXX类:XXX(事项名称)政策明白卡和信息申报服务指南”,内容包括:实施主体单位、事项设定依据、办理对象及条件、补助标准、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要求、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办理咨询等9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确保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和信息申报服务指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公开发布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一年一清理、一事一公开”的要求,在每年的5月份对本单位该年度涉及的惠企利民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每年的6月底之前将审定“XXX类:XXX(事项名称)政策明白卡和信息申报服务指南”报县人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惠企利民政策明白卡”专栏中集中统一公开,同时各行政机关应在本单位网站对应栏目中及时、规范、准确发布相关信息,扩大政府信息传播面。
第六条 清理公开后,惠企利民政策有取消、变更或增加的,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时间节点及时调整更新,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5
凤冈县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依规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依法建立原则、主动公开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实时调整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逐项列明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渠道、网站公开栏目、信息发布时间、公开依据、公开方式和公开对象等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一)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6
凤冈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依规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公开的事项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负面清单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细化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公开的事项名称或内容、说明禁止公开的依据及理由,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事项应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九)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行政查询事项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一)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十二)工作秘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三)档案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或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档案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本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各单位应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通过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7
凤冈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需要协调统一发布信息的制度。
第二章 协调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
(二)信息公开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答复。
第七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单位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九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统计等政府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8
凤冈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确保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落到实处,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投诉举报权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法定公开主体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在履行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办理与时限
第六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监督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实行法定公开主体单位责任制,即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八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办结。
(一)一般性的投诉举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比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凤冈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登记表》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
(二)转办。完成登记后,按投诉举报内容涉及的单位,填写《凤冈县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办理。
(三)承办。相关法定公开主体单位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单后,报分管领导确定承办股室及具体承办人进行办理,实行专人负责。承办人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股备案。
(四)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股收到法定公开主体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经投诉举报人同意,也可由相关法定公开主体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回复办理结果。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好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具体办法加以解决。
(五)归档。法定公开主体单位要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19
凤冈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总体情况,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本年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制度。
第二章 年度报告时限、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年度报告的时限及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均应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标题统一命名为“XXX(单位名称全称)X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应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总体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文件要求执行。上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应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由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20
本制度不予公开(已作删减处理)
附件21
凤冈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根据上级要求,政务公开工作需要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或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所属部门(含延伸机构)及村(社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网上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分值权重占比按上级考核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目标考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建立及履职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三)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编制及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情况;
(五)公开方式的便民情况;
(六)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七)政务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满意情况;
(十)年度报告情况;
(十一)其他规定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附件22
凤冈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法定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按照“谁起草、谁获取、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改进工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法定公开主体单位有关领导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职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而不予公开的,或者应当不予公开而予以公开的;
(三)起草单位或拟稿人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把关不严、把关不准,未切实履行“三审三校”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受理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办理的;
(五)不认真受理、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
(八)对产生的政府信息不依法依规作出“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的说明,不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公开审查稿件不一致或者没有按要求规范公开导致前端网页排版显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发布的信息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
(十二)除提拔、调动外,因频繁更换业务人员,导致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被法院判决败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的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按下列情形区分进行责任追究。
(一)承办人直接责任
1.未经公开审查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承办人直接公开发布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依法依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信息发布未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工作制度,造成负面影响的;
3.经公开审查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的;
4.未落实办文、办会公开要求的;
5.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依法依规作出说明,对产生的政府信息不按审查要求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原公开审查稿件不一致或者没有按要求规范公开导致前端网页排版显示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不按规定受理、办理群众提出的政府公开申请,不认真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8.发布的信息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导直接责任
1.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不力、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职的;
2.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查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3.对承办人提出的公开意见审查把关不严、把关不准,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制度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依法依规办理群众提出的政府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发布的信息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
6.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被法院判决败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除提拔、调动外,因频繁更换业务人员,导致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的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或约谈,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大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对不依法依规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或违反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的法定公开主体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信息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规定的行政行为,还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县纪委县监委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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