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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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295862 信息分类:   公路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16 16:06:50
文  号: 凤府办发〔2025〕3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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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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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凤冈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确权到村、管养归县、省市县资金统拨到管养终端机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凤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和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项目库(2017-2019年)的通组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产业路、扶贫路等。

通组公路是指除村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同时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镇(街)、村参与,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镇(街)管、通组公路村管”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达到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通畅,路面、构造物及安防等设施完好,路容路貌整洁,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  管养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负责,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和地方管养省道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同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承接上级养护资金,执行和落实各项管理任务。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制订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方案,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组织大修、中修工程及较大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验收,指导镇(街)开展乡道、村道和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建立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公路养护人员和路政信息员,落实并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绿化管护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和地方管养省道的养护管理、自然灾害修复工程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与矛盾纠纷协调工作,负责配合县交通运输局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通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通组公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内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统筹制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协调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审核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相关项目,保障农村公路长效发展等。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相关安全监管机制,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协调检查,指导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等。

县教体局: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将爱路护路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等。

县财政局: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县审计局:审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

县公安局:发现农村公路危及交通安全时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与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许可、限宽限高设施,开展联合治超等。

县自然资源局:将农村公路路网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养护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参与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指导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等。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规划与农业产业布局相结合,推广以工代赈组织农民参与公路养护,监督公路养护中农业废弃物的规范处置,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动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协调农村公路农机通行保障等。

县林业局:审批农村公路护路林(行道树)更新的林木砍伐证,指导农村公路绿化设计,参与农村公路水毁、地质灾害等应急抢险并提供生态修复技术支持,监督公路养护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等。

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保护农村公路沿线的生态敏感区域,制定农村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路域环境专项治理,清理公路沿线垃圾等。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考核原则。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公里1500元。资金的组成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3的比例筹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乡、村、组公路养护经费。地方管养省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参照县道标准执行,由县级财政负责。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程维修、应急抢修、路政管理、技术培训等方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县级养护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县交通运输局应开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或明确专业的养护企业承接省、市、县养护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养护资金专户负责承接乡道、村道、组道等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并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筹集资金按时足额配齐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县级部分,指导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地方管养省道、县道、乡村道的养护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接养护任务,组道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养护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订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养护质量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主体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农村公路管养职责分类,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行为,依法打击侵占路产路权或损毁公路等行为,维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因建设确需占用、利用、挖掘地方管养省道和农村公路或地方管养省道和农村公路改线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其中:新增省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15米,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10米,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5米,村道、组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公路设施完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联合核实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通报责任单位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开展养护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所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凤冈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印发的《凤冈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凤府办发〔2013〕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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