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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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27612 信息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9-30 16:19:29
文  号: 凤府办发〔2025〕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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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主动公开发布)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行为,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维护产品质量与特色,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冈锌硒茶”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凤冈锌硒茶生产的地域环境和特定品质。凤冈县茶叶协会(以下简称县茶叶协会)是“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持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科局、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县茶叶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品牌保护、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凤冈锌硒茶”品牌推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规范、统一标识管理、统一形象展示、统一宣传推广,推进品牌一体化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管理和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使用“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二)茶叶原料全部产自“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范围;

(三)产品符合“凤冈锌硒茶”产品标准;

(四)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县茶叶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三)申请日前12个月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符合“凤冈锌硒茶”产品标准的检验报告。

第八条 县茶叶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茶产业发展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受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经核准使用的,县茶叶协会应与其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核发《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协议有效期5年,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规范使用“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对商标管理、使用和品牌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范;

(二)保证产品符合凤冈锌硒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三)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四)建立出厂检验制度,每年度至少向县茶叶协会提交一次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度产品符合“凤冈锌硒茶”产品标准的检验报告;

(五)自觉接受县茶叶协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现侵权或违法行为及时向县茶叶协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七)积极参与品牌共建、推广活动,维护品牌声誉。

第四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使用管理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在下列场景中使用:

(一)产品包装、标签及相关宣传材料;

(二)产品广告和展览展示活动;

(三)互联网销售平台及社交媒体;

(四)其他经县茶叶协会书面认可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注,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在使用场景的显著位置,以清晰、醒目、易于识别的方式进行展示,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

(二)必须采用统一、清晰、完整的标识,不得弱化显著性,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缩小尺寸、字体、淡化色彩、添加干扰性效果,或与背景过度融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案、文字及其组合方式;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使用易导致混淆的近似标识。

第十七条 包装设计与印制备案

(一)被许可人拟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在包装印制前,将包装设计稿(含材质样本)提交县茶叶协会;县茶叶协会会同县茶产业发展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被许可人可根据说明修改后重新报审,审核通过后方可批量印制。针对急需产品,县茶叶协会可开通3个工作日快速审核通道;申请快速审核,所需的申请材料与普通件相同。

(二)包装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茶叶协会备案实物电子照片及印刷合同。

(三)须选择具备商标印制资格的印制单位,并监督其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履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查验、建档、销毁废次标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委托经销商、电子商务代运营机构等第三方销售标注有“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应于实际销售开始前,将受托方的基本信息与委托期限向县茶叶协会进行书面备案。

被许可人须对受托方的销售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其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质量规范,共同维护“凤冈锌硒茶”品牌声誉与品质形象。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一)仅使用本商标而未实际销售“凤冈锌硒茶”产品;

(二)在非“凤冈锌硒茶”产品上使用本商标;

(三)再许可、出借、出租本商标;

(四)擅自扩大地域、产品范围;

(五)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茶叶协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变更、续展、终止等日常管理;

(二)建立并管理使用档案,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三)依法维护商标专用权,积极应对侵权;

(四)每自然年度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主体可增加检查次数,并及时通报结果;

(五)组织贸易洽谈和品牌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假冒伪劣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种植环节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保障原料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工科局加强对“凤冈锌硒茶”电商销售和出口业务的指导,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县茶产业发展中心统筹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协调服务,组织技术培训,提供政策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产地巡查、政策宣传和违规线索收集、上报、处置,协助监督检查。

第六章 侵权查处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标专用权保护

任何市场经营主体未经县茶叶协会许可,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茶叶或其包装、容器、广告宣传、商业文书等上擅自使用与“凤冈锌硒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犯“凤冈锌硒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凤冈锌硒茶”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四)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等便利条件;

(五)将“凤冈锌硒茶”或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络域名、电子商务平台店铺名称、产品链接关键词等使用,用于宣传或销售非经许可的茶叶。

县茶叶协会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应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约行为处理

县茶叶协会应建立健全违约行为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定期评估被许可人合同履约情况,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对县茶叶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市场监管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茶叶协会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县茶叶协会应当及时公开“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信息及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有效投诉”指通过12315、96315等政务平台或县茶叶协会公开渠道受理并查证属实的终端消费者投诉。

(二)“重大负面影响”指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或引发较大范围社会关注,对品牌声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

(三)“五统一”管理措施,适用于依照本办法取得“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四)“凤冈锌硒茶产品标准”是指贵州省地方标准《凤冈锌硒茶》(DB52/T 489)。

第三十三条 对积极、规范使用“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在推荐评先评优、参加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博览会、展销会、减免会费、补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凤冈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发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15〕70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五统一”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凤府办发〔2015〕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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