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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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613138 信息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30 15:21:47
文  号: 凤府办发〔2025〕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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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供水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冈县辖区内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农村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农村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农村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农村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按职责分工,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保障运行”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持续利用、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覆盖成本的原则制定,其他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三)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有多个类似供水工程的尽可能执行相同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四)农村供水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价格的定价方法参照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投资主体、管理模式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具体管理权限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规模化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制定供水价格,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0-9999人)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制定指导价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工程所在地政府组织供用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价格。

(三)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999人)实行协商定价,由供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采取民主协商方式,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水价。

(四)对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

第六条 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供水价格需要变动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及《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2020〕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通过设置免费用水量、实行水价优惠等方式给予保障。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供水单位补助。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八条 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农村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消防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从事经营性服务的洗车、专业洗浴(指对外经营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以供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

第九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其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上核定政府最高限价或指导价。

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准许成本的相关税金。准许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运行维护费,以及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缴纳的水资源费和购入原水的费用。

第十条 输配水环节的合理水损可计入供水成本。水损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中相关规定核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核定。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价格为终端用水到户价格。农村供水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他任何费用。供水经营者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经营者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经营者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应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经营者与用水户以到户水表为结算点。到户水表(含)以上部分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应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如数交纳水费,逾期交纳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交纳的,在事先通知该用水户和不损害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按照供用水合同结清欠费及相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十四条 供水经营者要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服务,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在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四章  水价补贴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农村供水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一是对已核定水价、落实水费收缴制度的供水经营单位给予补贴,对未按要求核定水价,未落实水费收缴制度的不予补贴。二是每年定期向属地政府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属地政府和县水务局对水费收入、支出等事项监督的供水经营单位给予补贴;对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未接受属地政府、县水务局对水费收入、支出等事项监督的供水经营单位不予补贴。

农村供水水价补贴实施的对象:凤冈县辖区内的农村供水经营者。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水价补贴实行分级负责制,资金来源纳入县级、镇级财政预算。企业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水务局纳入财政预算,其他农村供水工程由属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项目及指标设定

供水组织的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原水及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制水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等成本核算项目。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不计入成本核算范围

1.供水组织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供水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成本核算);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第二十条 成本核算审计与水价补贴的测算办法

成本核算审计由属地政府、县水务局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3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组织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4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根据核定报告据实补贴。

水价补贴的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年供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

平均售水价格(元/吨)=年售水总收入/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单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价格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补贴。

2.供水价格可根据供水成本变动情况,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管理

1.企业化管理的工程。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年度末,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县水务局审核,县水务局按照部门资金申请要求和程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支付。供水企业应在成本核算年度次年初向县水务局申请水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

2.非企业化管理的工程。每年由村(社区)按月统计各村(社区)财政补贴差价金额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按季度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供水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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