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613200 | 信息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30 15:27:55 | |
| 文 号: | 凤府办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5〕7号)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灌区管理水平,保障全县大中型灌区工程安全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有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用水的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单位(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用水单位(用水户)均衡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黔农水〔2024〕8号)要求,结合我县大中型灌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管水单位,在大中型灌区范围内进行灌溉的应遵守本办法。其他集体组织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未涉及的工作领域,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分级负责
(一)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督促各部门做好大中型灌区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及培训,指导各管水组织加强大中型灌区的管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大中型灌区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及其他有关经费的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负责灌区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灌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逐步完善支渠到田间渠道的实施指导,指导各用水单位(用水户)科学灌溉和种植,节约用水。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水费收取及使用进行监督。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破坏水利灌溉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大中型灌区覆盖到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大中型灌区的灌溉支渠(管)、斗渠、农渠管护负属地责任,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大中型灌区支渠(管)、斗渠、农渠的运行管护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区)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负责督促村(社区)、用水单位(用水户)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对本辖区内大中型灌区支渠(管)、斗渠、农渠进行管护,履行好监管责任,对破坏灌区水利设施工程的
行为,按照村规民约规定进行处理。
(三)县水资源服务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县水务局的直接监管下,具体负责大中型灌区的灌溉用水调度、管理及有关工作协调;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主要输水管网、干渠、计量设施、信息化监测设施、远程控制设施等的管护及水费征收工作。
第三章 明晰产权
第五条 大中型灌区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中型灌区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中型灌区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
(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中型灌区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灌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的所有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六条 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用水免征水费。
第七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安装完善好干渠、支渠(管)的计量设施,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同时为灌溉用水计量收费提供依据。
第八条 水费征收标准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有关水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
第十条 水费征收应在上半年征收用水单位(用水户)水费的50%,在下半年收清全年灌溉水费。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坚持实行“以水养水”为主、政府适当补贴为辅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大中型灌区严格执行用水收费制度。原则上,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主要输水管网、干渠、计量设施、信息化监测设施、远程控制设施等日常养护工作,产生的费用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政府不给予补贴。大中型灌区覆盖到的镇(街道)负责申报管理人员,聘请人员对辖区内大中型灌区的灌溉支渠(管)、斗渠、农渠进行日常管护。对设施、设备维修费用较大,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镇(街道)、村(社区)无力承担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争取项目资金进行解决。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和镇(街道)用水单位(用水户)要制定完善冬修水利制度,在春灌前组织人员对负责区域内已损坏的灌溉设施进行维修,保障春灌用水。
第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和镇(街道)用水单位(用水户)要制定完善巡查检查制度,在灌溉前和暴雨后应组织人员对负责区域内渠道(管道)情况进行巡查检查,确保灌溉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制定维修养护制度,对闸阀、泵房机电设备定期进行养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灌区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涝、抗旱安全。
第十六条 灌区应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
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积极利用回归水、冬闲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用水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灌溉用水需求和水库蓄水情况,制定水库调度计划,保障农业生产的用水供给。水库调度计划应结合降雨量、气候等因素,考虑水库蓄水期限、水库开闸流量等,及时通知县凤源水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时安排灌溉计划。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灌区管理单位应细化灌区防汛责任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原则,编制可行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合理调配现有水资源,并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防汛抗旱演练,确保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 处置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用水户)发生下列情形的,灌区管理单位可不予配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单位(用水户)承担。
(一)用水单位(用水户)拖欠水费,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拖
欠费用的,供水单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二)支渠(管)、斗渠、农渠管护不到位,造成水量外流浪费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条 管水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及时做好灌溉流量、水量记录的。
(二)流量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
(三)干渠管护不到位导致水淹没土地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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