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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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6820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2-04 15: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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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凤府办发〔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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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2月3日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动用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县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定本县县级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市级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县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市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计划,制定本县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为凤冈县合成粮油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储备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费参照市级标准执行,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储备粮保管费及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二十九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28日印发的《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凤府办函〔202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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