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90249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20 08:53:00 | |
| 文 号: | 凤府办发〔2026〕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府办发〔2026〕5号)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附属设施、庭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按照县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和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当地历史文化、黔北乡村风貌,实现户有所居。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同时应当将农用地转用、宅基地测绘、集中居住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六条 县级、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人口变化以及发展趋势,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第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乡村旅游等关联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Ι级保护林地和国家I级公益林地;
(四)不得占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电力设施、高低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不得在古树名木、大树、珍贵树木保护范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严禁新增农村居民宅基地。
第八条 居住在各类管控区域的原住居民,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确需占用耕地、林地的,按照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确需新增农村宅基地或扩大原址占地面积的,由各镇(街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面积无法满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且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的,需要改建、扩建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且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
(八)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建筑层高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农村住宅建筑主体总层数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3.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农村村民改建、扩建住宅的,应按以上标准执行;确需新增占地面积的,应连同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附属用地包括独立厨房、独立厕所、动物圈舍、农具存放房或柴房等,庭院用地包括住宅四周走廊、院坝等。在农村宅基地占地限额面积内,住宅用地、附属用房和庭院需纳入宅基地范围进行审批管理,农户需慎重分配占地面积占比,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严禁以多户联合审批方式建独门独栋或独栋独院别墅,严禁以宅基地之名建庄园别墅等。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让、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原宅基地拆旧复垦协议;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不同组集体经济成员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建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宅基地审批分户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当前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认定农村的“户”。不得以未分户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现有宅基地住房面积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可通过分户审批宅基地解决农村村民建房问题。农村村民开展宅基地审批分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达到婚龄需要分户建房的;
(四)有独立经济来源,具备生活能力的;
(五)其他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审批分户条件的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申请表,详细说明分户原因、家庭成员信息等,并同步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以及与分户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分户的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同时提交村级初审,镇(街道)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能开展宅基地审批分户。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无独立经济来源,无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的;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五)不能开展分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审批分户的效力及后续事项。宅基地审批分户作为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不改变原有户籍管理关系。待宅基地审批分户住房建成后,按程序办理农村户籍分户手续,将宅基地审批分户转为正式公安户籍立户。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涉及宅基地审批分户的,需提供分户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受理农村村民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通过审查、审议、公示、上报环节完成村级初审。
(一)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一户一宅”证明、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情况等证明材料,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农村集体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意见等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三)公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自公示期满,将相关材料报镇(街道)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报送审批,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是农村宅基地受理的牵头部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一个部门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明确各环节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时为农户提供服务。各镇(街道)应当公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目录、审批流程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步告知报送材料的村级组织。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镇(街道)的15个工作日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在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工作统筹,及时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相关部门会审,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按要求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二)各镇(街道)承担自然资源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对是否在已确认的地灾范围选址、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相关技术要求审查;涉及农用地的,及时上报农用地转用资料;负责耕地占用税纳税信息推送,并按要求签署相关审核意见。
(三)各镇(街道)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机构或部门部门负责审查村民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对宅基地申请人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涉及交通、林业、水务、电力等工作的机构或部门需派员现场核实指导,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根据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经集体研究同意,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可直接委托镇(街道)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实施建设。到期未建设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未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各职能部门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农转用申报、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网格化包保责任和动态联动巡查机制,依法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负责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受理、主体资格审查、“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土地权属(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证明、承诺书、建筑主体风貌、宅基地审批分户等资料审查和公示,建立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设台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负责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动态巡查网格化包保责任,协助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 指导镇(街道)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事发镇(街道)做好宅基地类地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负责将耕地占用审批信息书面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相关凭证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协调农村宅基地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审核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动态的建筑工匠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贵州省凤冈公路管理段、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八大队共同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省管国道、省道沿线公路管理的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县道沿线公路管理范围的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的技术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林地和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并提出建议意见,全力服务做好农村宅基地占用林地手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内农村村民新建房屋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对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文物保护核心区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文物本体范围、建筑风格风貌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凤冈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及农房配套生态设施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指导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化解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职能部门认定当前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公安户籍登记信息,为已审批宅基地且已完成建房的农户办理公安户籍立户。负责指导各镇(街道)派出所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凤冈供电局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涉及电力供电控制区域、高压架空走廊、已取得实施批复的高压架空走廊规划和设施安全退让距离、电力控制区技术审查并出具意见。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对应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凤冈税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其他机构和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所涉事项审查,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到宅基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确定住宅建设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农村村民应当委托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宅基地定位放线范围内建设住宅。村级组织发现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住宅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选用的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委托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修建住宅,并签订住宅建设施工合同。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做好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批后监管,整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力量,在建筑放样、基础验线、主体施工等重要环节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建立工作台账,做好检查记录并跟踪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自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竣工规划验收,镇(街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实地核实核查相关情况。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整改符合要求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房地一体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加强人员、技术、资金保障,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条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网格责任包保,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经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县、镇(街道)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工作断层、断档、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凤冈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分户审批表
3.凤冈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7.凤冈县宅基地审批规划图
8.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9.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0.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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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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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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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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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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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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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m2) |
建筑占地面积(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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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
2.退给村集体( )m2 |
3.其他(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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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m2) |
建筑物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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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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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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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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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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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m2) |
建筑层数(层) |
建筑高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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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 2.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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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分户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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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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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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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农业□ 非农业□ |
家庭成员总人数 |
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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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户籍同户成员信息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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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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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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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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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宅基地及建房 |
地址 |
宅基地审批文件或房地一体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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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房结构 |
砖混□ 砖木□ 土木□ 木瓦□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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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房实际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层数 |
层 |
建筑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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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结构 |
砖混□ 砖木□ 框架□ 木瓦□ 其他□ |
用途 |
厨房□ 圈舍□ 柴棚□ 其他□ | |||||||
|
附属设施实际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层数 |
层 |
建筑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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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实际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硬化 |
平方米 |
用途 |
院坝□ 走廊□ 入户路□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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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分户户主信息 |
户主 |
年龄 |
性别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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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 |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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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 |
农业□ 非农业□ |
家庭成员总人数 |
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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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分户家庭成员信息 |
序号 |
姓名 |
性 |
年龄 |
身份证号 |
与户主 |
电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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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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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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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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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使用及地面建筑物家庭协议情况及公安户籍同户成员意见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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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审意见及参会人签名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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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会议研究审批意见及参会人签名 |
签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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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宅基地审批分户申请人提供当前公安户籍同户成员证明、宅基地使用及地面建筑分割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分家协议;2.宅基地审批分户作为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的依据,不改变原有户籍管理关系。待宅基地审批分户住房建成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程序办理农村户籍分户手续,将宅基地审批分户转为正式公安户籍分户;3.不按规定建房的宅基地审批分户农户,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4.一个公安同户户籍一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 | |||||||
附件3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镇、街道) 村(社) 组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占地面积不超过批准面积,在批准后 个月内建成并使用。
三、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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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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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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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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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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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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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 1. 原址翻建 2. 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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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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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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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 高度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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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意见 |
XXX建房选址符合规划(或符合规划管制规则和管控要求),不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的,也表明意见),同意建房。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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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承担住房建设职责的机构意见 |
XXX住宅建设已选用审定的建房图集(或自行设计的建设方案已经县住建部门审定通过),建设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的,也表明意见),同意建房。
(盖 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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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承担农业农村职责的机构审查意见 |
XXX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建房用地符合面积限额标准,申请程序规范合法,……(涉及其他重要问题的,也表明意见),同意建房。
(盖 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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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部门审批意见 |
涉及交通、林业、水务、电力等机构(单位)的,也要出具明确具体意见,意见表述规范同上。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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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审批意见 |
综合有关机构(单位)意见,经会议研究,该户符合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条件,住房建设符合规定,资料齐备,同意建房。
(盖 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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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其他机构部门审批意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 | |||||||||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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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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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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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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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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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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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 |||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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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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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农宅字第号 |
凤农宅字第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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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填发机关(章): |
户主姓名 |
户主姓名 |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
其中:建房主体占地 |
平方米 |
其中:建房主体占地 |
平方米 | ||
|
其中:附属设施占地 |
平方米 |
其中:附属设施占地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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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庭院占地 |
平方米 |
其中:庭院占地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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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集体建设用地 |
土地用途 |
集体建设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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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规划图 |
详见《凤冈县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图》 |
宅基地规划图 |
详见《凤冈县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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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止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月至年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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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 | ||||
附件7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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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农宅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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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地规划图及审批范围大地 2 0 0 0 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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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
附件8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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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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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口 |
宅基审 批占地 |
m2 |
审批建房主体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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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放线图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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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四至 |
东至: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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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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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放 线总面积 |
m2 |
房屋主体放线面积 |
m2 |
附属设施放线面积 |
m2 |
庭院放线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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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签字):承建方(签字)
村社(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放线单位(签字盖章):电话:
镇街(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9
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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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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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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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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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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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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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建房占地 |
m2 |
实际建房占地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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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实际附属设施占地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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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庭院占地 |
m2 |
实际庭院占地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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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 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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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 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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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 |
经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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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镇街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街承担住房建设职责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镇街承担农业农村职责的机构审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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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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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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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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