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65453 | 信息分类: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21 17:12:42 | |
| 文 号: | 凤府办函〔2025〕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凤府办函〔2025〕23号)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凤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财镇代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财镇代管运行机制,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集体资金安全高效、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配置,更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实行村财镇代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监督全县村财镇代管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村财镇代管的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工作。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代理记账服务和日常监督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指导、监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财镇代管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监督“三资”管理的规范性、民主程序履行、资产资源处置利用等。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村财镇代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规范会计核算、票据使用、非现金结算、财政性资金监管等,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村财镇代管工作,审核批准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如大额资金支出、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发包、举债、收益分配等)的民主决策程序及结果。
第八条 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村集体经济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分村建账,规范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严格审核村集体报账原始凭证报账资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签署审核意见,定期向村集体提供财务收支明细表和会计报表,确保账实、账款、账账相符。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债权债务管理、资产资源登记清查、财务公开等制度),熟练运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农村集体“三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原则上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按规定(小额、较大额、大额或重大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各项支出,重大财务事项按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收代付、套取现金。账户变更、撤销需经村集体民主程序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
第十一条 所有村集体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存到指定账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严禁任何形式的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一)坚持“量入为出、保障运转、厉行节约、注重绩效”原则,所有支出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
(二)单笔5000元以下由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审批。单笔5000元至50000元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审批,并报镇(街道)挂帮领导签字同意。单笔50000元以上或属重大事项(工程建设、大额采购、对外投资、举债、大额捐赠、收益分配、资源性资产出租等)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定。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支出,需符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批流程:经办人整理票据→村分管负责人签字→报账员初审→按权限送批→报账员定期报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四)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支出事项及票据(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审批权限、程序是否合规(签字是否齐全,重大支出是否有决议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批意见),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涉农补贴、补偿、劳务费等发放是否附有详实清册(姓名、身份证号、金额、银行账号或卡号、签字或手印),工程项目支出是否附有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对不合规单据,坚决拒绝审核并说明理由。
(五)对农户的各项补贴补偿、劳务报酬、土地流转费等,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到受益人个人账户(社保卡或“一卡通”)。供应商货款、工程款等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仅限于核定额度内的日常零星小额开支(如购买少量办公用品、支付小额临时劳务费等)。备用金提取和使用需严格管理,定期核销。
第十三条 债权债务管理
(一)建立明细台账,定期清理核对,及时催收债权,按期偿还债务。
(二)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确需举债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明确债务用途(原则上只能用于发展生产)、规模、期限、偿还计划和资金来源,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发放人员报酬福利。
(三)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应动态监控债权债务,定期向村集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情况。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核算要求
(一)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要规范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设置统一、科学的会计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分村进行独立、完整、连续的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须以审核无误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要素必须齐全。
(三)及时记账、结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编制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按季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表,及时报送村集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维护“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指导督促镇村全面应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财务核算电子化、在线监督预警。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一)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保管村集体的会计档案(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重要财务资料。
(二)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销毁),配齐安全设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移交、销毁等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村集体及其成员、监管部门有权查阅会计档案。
第五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资产资源变动(发包、租赁、处置等)、债权债务、收益及其分配、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集体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
(二)公开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村务公开栏公开。
(三)公开时间:常规收支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随时公开,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等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及时公开,年终及时公开年度财务决算,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开要求: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具体、清晰,通俗易懂,公开前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民主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监事会,其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二)监事会有权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审核财务收支,监督财务制度和民主决策执行情况,检查审核会计账目和相关经济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要求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三)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六章 监督、审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代理核算中的日常监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等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对镇(街道)村财镇代管工作运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如资金安全、会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进行专项检查或交叉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对重点村、问题村的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应涵盖本制度各项要求,县财政局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会计核算规范等情况。
(二)审计结果报告应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被审计村集体,涉及严重问题的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三)审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及时督促被审计村集体按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如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追缴和退赔违规所得、建议罢免或撤销职务,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会计核算严重混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会计责任的,由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村集体可在本制度框架下制定细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