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43643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3-03-22 17:24:5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凤府令 (第18号) |
第18号
《凤冈县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3日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长 廖其刚
2013年3月11日
凤冈县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推进我县“整脏治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遵义市中心城区不文明行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城区的不文明行为,由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依据各部门职责及本办法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对个人处5—10元罚款。
(二)乱倒污水、粪便或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10元罚款。
(三)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刻
画、涂写、张贴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予以清除,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10元罚款;损毁的,责任人应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在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擅自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未及时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且未采取防尘措施和污染周围环境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乱扔废弃物,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损毁的,责任人应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
(八)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区道路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时整改,未及时修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占用人行道从事经营、娱乐,阻碍行人通行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10元罚款。
第四条对下列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非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
(二)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或者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10元罚款。
(三)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者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走人行横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5—10元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有关道路通行规定,不文明行车的(如乱鸣笛、抢道、堵塞等行为),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对下列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标志标识不全、车辆卫生状况差、不按规定使用顶灯、乱张贴广告以及服务态度较差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执行收费标准或不提供车费发票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处理,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的,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经贸等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工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发布内容低俗不文明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发布,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未落实门前“五包”责任的业主,由所在社区为主体,城管部门配合,处50元罚款。
第九条各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相应的罚没票据,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凤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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