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443664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1-19 14:45: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凤冈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凤府令 第23号) |
第23号
《凤冈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
县 长
2018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随着我县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范围:县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设为常年禁火区,其余森林一律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火时间:除常年禁火区外,森林防火区禁火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三、禁火规定:
(一)严禁组织或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组织或个人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严禁组织或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防火期内特殊情况用火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二)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依法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置。
七、各级要立即成立防火禁火队,加强野外巡查,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辖区内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
八、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有线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森林防火禁火群众知晓率和覆盖面。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5222226)
十、对违反本禁火令行为的,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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