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79666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7-17 19:57:58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凤冈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日常管护机制》 解读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湿地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县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特制定了《凤冈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日常管护机制》。
一、政策背景
1.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湿地专门法律,确立了政府主导、林草牵头、多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管护总框架,将湿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压实管护法定责任。
2.行业规章:国家林草局2023年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包括国家级湿地公园。《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设立标准、分区管控、巡护监测、禁止行为、监督检查等管护核心制度。
3.地方配套:《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湿地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湿地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道)管护职责,禁止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护机制》共7条。
第一条介绍了湿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及单位和个人义务;
第二条明确在湿地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规范及禁止行为;
第三条明确了湿地公园管理的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责;
第四条明确了湿地管护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明确了湿地公园所涉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能职责;
第六条对加大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作了具体明确;
第七条对《管护机制》的正式执行时间作了明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1.原《凤冈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凤府办发〔2018〕1号)已于2023年12月废止,且因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需要,原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的部分区域及面积已重新规划调整,急需制定新的管护机制进行日常管护,确保湿地成效。
2.该《管护机制》只针对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管护,仅适用于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红线范围内的日常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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