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04247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4-15 16:33:5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遵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标三等(含)以上,食用植物油国标一级(含)以上,应急成品储备粮国标二级(含)以上。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储备粮管理人才、仓储设施等基础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和管理;协助县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县级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负责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负责仓储设施的动用申请备案;负责指导县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负责县级储备粮轮入前仓房空仓核验;负责化学药剂的使用申请备案和监督;会同县财政局核实和处理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指导承储企业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所需费用、贷款利息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管费用按季拨付;贷款利息按储备粮占用贷款按月拨付;轮换费用分批次拨付。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和相关财政补贴。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凤冈县支行),对符合条件的轮换贷款,按照县人民政府核定的储备规模、轮换计划和承储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负责核定和及时、足额安排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确保库贷挂钩;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方式的不同需求,适时投放贷款;依据县级储备粮收储市场变化,及时调增(减)贷款规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是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备法律法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负责县级储备粮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包括轮进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库等;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入库与出库;要按照政府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农发行凤冈县支行对粮食安全和库存信贷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具体的库存管理制度,自愿接受和配合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对粮食库存和信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与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以上。企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损失或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和责任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在每月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农发行凤冈县支行。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县级储备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稻谷储存年限一般为三年,食用植物油储存年限一般为二年。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按要求进行轮换,在保持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对储存的粮食予以轮换,同时购进同等数量的新粮,以新粮替换库存的粮食。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轮换。各批次的轮换方案,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轮换协议组织轮换。
第二十一条 因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架空期的,架空期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必须报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凤冈县支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应当先归还农发行凤冈县支行贷款。因保管、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定额损耗、水份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价差损失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照常拨付;县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轮空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五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归县政府所有,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1)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3)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补贴、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确定,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和轮换价差发生的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及时拨付。以上费用和补贴需要调整时,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轮换等费用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到位。轮换、动用县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储备粮和储存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轮换、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凤冈县支行核定。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三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调拨销售计划,由县财政给予调拨费用补贴。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上报县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经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贴,超出规定的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企业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经县财政局、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存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二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 日起施行。2016年2月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凤冈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凤府令 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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