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4015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01 14:41:18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 名 称: | (征求意见稿)解读:《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随即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2021年8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黔府发 〔2021〕7号)文件,指导全省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2022年12月,凤冈县出台了《凤冈县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凤府办函﹝2022﹞65号)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农村人口结构变化,乡村社会多元化发展,乡村治理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类规划管控,特别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后续监管面临新挑战。一方面,部分村民存在超面积建房、一户多宅、批甲占乙、多个户口审批合建独门独栋(独栋独院)别墅等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建房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农村村民攀比之风日益盛行;另一方面,部分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面临审批流程复杂、无法分户、部门协调困难等导致审批周期长、无法审批、甚至居住困难但无处说理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合理居住需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附件的通知》《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及的通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办理耕地占用税征缴手续的通知》《贵州省公路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制定过程
1.调研准备:成立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农经股耕保办,安排我局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专项负责此项工作,起草《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局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对辖区内14个镇街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基层干部、村民代表关于宅基地审批的意见建议35条。
2.政策研究:系统梳理国家及省级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最新政策及涉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借鉴正安县城镇边界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贵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方案经验,确保本《办法》符合政策导向。
3.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先后向镇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司法部门、村民代表等多方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3次,修改完善18处,最终形成镇街及部门磋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批原则
办法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公开透明”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确保宅基地审批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明确申请人资格条件,细化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后,村委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公示。
2.部门联审:建立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交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派出机构等联合审批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将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
3.核发许可:审批通过后,由镇街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组织现场放线。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实行全程监管,要求建房户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开审批信息;
2.明确镇街、村社的巡查责任,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3.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审批信息可追溯,纠纷可处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全面,尽最大限度为民办事、为经办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履职提供有力证据。
(四)创新服务举措
1.根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 〔2021〕7号)文件第八条及《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及的通知》(黔农发 〔2023〕40号)文件授权: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条件,农村宅基地关于“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户”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分户行业标准,全面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本《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主要建立在人均居住面积拥挤,同时预防个人独立户口不考虑分户前宅基地建房情况,年迈父母无条件将宅基地分给子女而新选址建房多占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等3中情况展开宅基地审批分户;其余规定均服从于社会管理常规,并强调宅基地审批分户在未变更为公安户口前,不改变原有的户籍管理关系和相关权益,强调了用途的唯一性。
2.严格执行“四到场”(上级文件要求“三到场”),创新农村宅基地建房下基础后,再次坐标放线复核,按审批范围建房下基层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审批范围放线下基础建房的,移送执法部门。
3.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前、建房后平面大地测绘2000坐标加航测影像管理及建房后房屋测绘管理,避免监管证据缺失,村民建房后无法申办“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问题以及建房后擅自加层导致出现危房,解决镇街“有理说不清”等后遗症。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第54条对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超面积、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原则,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2.明确镇街部门职责划分。办法明确了镇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部门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解决了镇街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工作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3.明确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划分及时限。办法明确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初步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职能职责。关于凤冈县税务局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中农转用耕地占用税的审查及缴纳方式(地点)问题,根据(凤监﹝2025﹞7号)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包括县税务部门转变工作作风,委托镇街财政部门协助收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4.建立农村村民生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宅基地无法审批生态补偿机制。凤冈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一是面对大量饮用水源1级保护区域不能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及2级保护区域原住居民不能扩建及新选址建房;二是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特别是万佛山)原住居民不能扩建及新选址建房,严重损害了原住居民的生存权、居住权,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根据《生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有关规定,初步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因限制建房而权利受损的原住居民有获得生态补偿的权利。
5.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至今各级规定并未完全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能否审批,导致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民群众大量原住居民居住危房而又得不到妥善处理,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意见大。本《办法》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及2025年6月6日马华书记、王丹书记在“全县信访和积案化解调度会”全面解放思想,地方政府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保护和解决群众切身合法利益问题的要求,参照正安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审批方案,初步制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内未被征收原宅基地拆房建房,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由镇街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实施期内近5年规划实施审查意见,镇街再根据近5年内城镇开发建设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审批;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或扩大原址占地建设住宅,确需新增宅基地或者扩大原址占地面积的,由镇街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实施期内近5年规划实施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不能让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成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居民的紧箍咒,规划实施期内近5年规划评估和镇街近5年城镇发展实际需求相结合的管控审查制度,同时弹性设置了“非常特殊”情况原址扩建及新选址县级人民政府把控原则。既体现了规划管控的严肃性,又使得因规划管控限制建房权利受损的原住居民合法居住权一定程度得到了保护,疏堵结合的措施,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国家治理理念。
6.地灾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现场有地灾风险等危险区范围审批农村宅基地。(凤府办函﹝2022﹞65号)文件未作明确要求,导致地灾区原住居民在本身就受地灾威胁的情况下,还失去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权利,更加激化干群矛盾。本《办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了第19条第5款:无法避让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评估出具报告,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确因高风险地灾区域不能审批农村宅基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县人民政府明确意见后统一处理。制定了地灾区域农村宅基地审批县级地灾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将地灾专项治理资金用于民生领域;同时设置了“非常特殊情况”县级兜底维护解决民生、民权原则。
7.全面落实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制定凤冈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分户。凤冈县在宅基地审批中,未严格按《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及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县级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的“分户条件”,导致部分农户因新生小孩或结婚等新增众多人口寄住在原宅基地狭小空间,不但与全县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要求格格不入,更与国家“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不符。同时制定了县级宅基地审批分户实际情况规定,将宅基地审批分户村社级公示时间参照宅基地审批申请村社公示“5个工作日”,将符合宅基地审批分户及建房申请同时进行公示,提高了工作效力。
8.增设镇街公安派出所参与宅基地审批户籍审查制度。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发现部分农户拥有多本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册,且在册人口均有不同,甚至出现用假户口册审批农村宅基地现象,给宅基地行政审批带来挑战,为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增设了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村民宅基地户籍审查制度。
9.明确各类管控红线涉及部门必须将宅基地选址测绘矢量涉及相关管控线套合审查并出具意见,对未经套合擅自出具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严肃追责问责机制,避免了相关部门只看纸质资料,凭主观判断出意见的情形。
10.首提严禁在工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制定剥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的项目条款。
综上,本《办法》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效能,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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