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销售的特鲜酿造酱油(样品名称:幺幺牌特鲜酿造酱油,样品数量10袋,438ml/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3日,遵义市味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你于2021年6月28日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你于2021年7月1日销售的江团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上述货值金额940.6元(105元(酱油)+88元(韭菜)+747.6元(江团鱼)),违法所得共计900.6元(70元(酱油)+83元(韭菜)+747.6元(江团鱼))。你进货时未查验上述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10月26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三、没收违法所得900.6元(大写:玖佰元陆角整);四、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5900.6元(壹万伍仟玖佰元陆角整)。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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