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某南、聂某祥2022年12月以4200元价格购买了村民李某彪位于凤冈县凤岭街道柏梓村香蕉树组观音山(小地名)林地19株枫香树。2023年5月4日,当事人任某南、聂某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李某彪知情的情况下,雇请付某友、李某学、李某波、付某高四人帮其砍伐,并现场裁节成118节原木,当天又雇请货车师傅任某将原木运输至凤岭街道柏梓村杨洪坝组永安方向公路边处聂某平家耕地存放。5月4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滥伐林木的原木依法实施扣押。经鉴定当事人滥伐林木的原木材积17.819立方米,林木立木蓄积量27.4138立方米;树种:枫香(金缕梅科、枫香树属);数量:枫香原木118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于5月23日将当事人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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