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某燃气经营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24年10月20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冈某燃气经营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有关证据进行了固定保全,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凤综执综字第55号),要求当事人凤冈某燃气经营点限期整改,经10月24日核查,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1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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