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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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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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在凤冈县龙泉街道和平路社区凤凰街智慧新城农贸市场门口施工“凤冈县城老城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由于施工作业开挖和平路社区凤凰街智慧新城农贸市场门口城市道路时导致燃气管道毁坏,造成燃气泄漏,本案于2025年4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4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凤冈县城老城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二标段”于2025年2月20日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年2月24日向施工方凤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罚)送达《第三方施工涉燃气管道安全法律责任告知书》,3月17日向建设方凤冈县某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另案处罚)送达《第三方施工涉燃气管道安全项目安全公示板》,并于3月28日将单方制定好的《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主动与施工方签订。

4月4日,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巡线员刘某收到施工方通知到“凤冈县城老城片区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二标段”施工现场(凤冈县龙泉街道和平路社区凤凰街智慧新城农贸市场门口)指认管线,指认后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用字喷漆就指认位置作了标识。4月6日,施工方在凤冈县龙泉街道和平路社区凤凰街智慧新城农贸市场门口破碎路面开挖作业,4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在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指导人员未在现场的情况下,虽然也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仍在作业过程中毁损了当事人所属燃气管道设施,并造成燃气泄漏。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接到施工方电话,立即赶到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关闭相关阀门,防止燃气进一步泄漏,同时疏散周围群众,设置警戒区域,抢修队伍在二十分钟内赶到现场,一个小时内修复了燃气管道,并恢复了供气,未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故发生。                                

4月4日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凤冈县龙泉街道和平路社区凤凰街智慧新城农贸市场门口施工现场指认管线时,就明知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仍未将燃气管线范围内施工这个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通报该情况。另查凤冈中金燃气有限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机制,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职责。

另查,案发后4月28日,建设方凤冈会同施工方与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制定了涉案项目《燃气管道保护性施工方案》。

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上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得知施工单位在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情况下施工,单方制定保护方案,并对隐患排查记录台账及时整改,事后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理,及时修复燃气设施,有效防止了衍生事故发生,同时燃气管道毁坏,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当事人是利益受损方,本着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对当事人凤冈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大写:伍任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已执结完毕。

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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