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凤冈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我中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中心基本机构信息、职能职责、公车改革运行管理信息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我中心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公开方式 :凤冈县人民政府网站。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我中心制作产生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相关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与考核。我中心主动公开信息的提供情况接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我中心主动公开信息的提供情况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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