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晴昊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一案,已调查终结。因通过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4〕153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处罚〔2024〕15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冈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 《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市监处罚〔2024〕153号)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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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处罚〔2024〕1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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