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储备粮轮换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 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和品质指标的储备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储备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县域内县级储备粮轮换经营、管理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服从国家、省、市、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的质量、数量和储备安全,遵循“推陈储新、公开公正、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并负责在县级储备粮轮换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并对财务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凤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凤冈支行”) 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行凤冈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责:
(一)严格遵守储备粮轮换有关政策规定;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
(三) 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行情,及时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减少轮换差价,节约轮换费用;
(四)负责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 及凭据)等有关县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轮换计划和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将年度轮换数量、品种和库点计划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凤冈支行,并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和方式具体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轮换。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原则上稻谷3年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2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季轮换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储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凤冈支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主要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自然灾害、储存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品种、调整库点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的粮油,应为轮换计划下达的上一年和当年生产的,粮食符合国标中等以上(含中等)质量标准,菜籽油符合国标四级(含四级)质量标准。并达到相关的品质控制指标。
第四章 轮换方式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原则上通过公益性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农发行凤冈支行批准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滚动轮换,动态轮换管理,每年轮换不少于四次,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具体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但每次轮换承储企业必须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个轮换周期轮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动态轮换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数字轮换、转圈轮换。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方式采取先销后购的方式。每批次轮换出库到补库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不包括成品粮储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承储企业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完成轮换计划,并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轮换计划执行。
第五章 轮换费用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据实补贴;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确定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按核定成本据实拨补。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根据承储企业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补贴标准,并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建立轮换补贴“蓄水池”等新机制,保障轮换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等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轮换费用、差价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轮换计划拨付给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六章 轮换验收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轮换入库粮食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根据检验结果,核查轮换品种、质量、数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不得储存在未经批准的储存 库点,以及不符合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仓房,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凤冈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储备粮轮换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轮入储备粮、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轮换台账并报送有关数据及管理信息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计划。
第二十七条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消其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得承储县级储备粮;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级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的;
(三)轮换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县级储备粮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的;
(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
(七)挤占、挪用储备粮采购、销售资金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凤冈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