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单位: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事项设定依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推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4〕5号)、《关于研究加快推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2〕25号)、《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3〕229号)。
三、办理对象及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经项目总承包单位同意,且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磷石膏建材采购的,施工单位也可以申报。以上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中一方进行申报。
(一)项目已经实施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四、补助标准:
(一)按磷石膏消纳量补助。项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吨以下的,每吨补助40元;项目利用磷石膏量300吨(含)以上500吨以下的,每吨补助50元;项目利用磷石膏量500吨(含)以上的,每吨补助60元。
(二)按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元。
五、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
六、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按已施工工程中磷石膏消纳量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消纳量)》(附件 1)。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磷建筑石膏掺加量,磷石膏砌块和磷石膏条板还应包含表观密度)
3.磷石膏建材采购发票。开票单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凭证。申报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报,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情况证明、监理情况证明、磷石膏建材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入库表等材料)
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包括申报时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取得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二)按已施工磷石膏墙体面积申报的项目。
1.《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磷石膏墙体)》(附件2)。
2.磷石膏建材检验报告。
3.磷石膏墙体材料采购发票。开票单位不是磷石膏建材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凭证。申报时未取得发票的,可提供佐证资料先行申报,待取得发票后再提供。(佐证材料需提供施工情况证明、监理情况证明、磷石膏建材购销合同、发货凭证、入库表等材料)
4.磷石膏墙体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且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上要体现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如未体现,可就磷石膏墙体建成面积数量进行测算,做出专项说明),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包括申报时未取得采购发票的,取得发票后提供复印件报备的承诺。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市(州)和贵安新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装订成册并扫描成电子版。
七、办理结果: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补贴形式发放,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补助各占50%。若经项目总承包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申报的,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补助各占50%。
八、送达方式:将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补助对象账户。
九、办理咨询:办理对象或公众可向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站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凤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服务站电话(0851—25225038)咨询。
2025年7月25日